浙江临海市一位林姓老太太患病住院两年多,终因医治无效在医院去世。老人病逝后欠下医院20余万元的住院费。然而,她的女儿声称放弃继承她的遗产,拒绝支付拖欠的住院费。为此,医院将老人三个女儿诉至当地法院。近日,临海法院审理此案时,老人女儿称,母亲是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她们决定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须偿还这笔欠费。法院认为,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送医的行为是尽赡养义务的表现,应认定林某的三个女儿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判决支付20余万元。
母亲医院病逝,女儿拒付20余万元住院费
2018年1月,76岁的林老太太因病,由大女儿陈梅(化名)送至医院救治。据医院介绍,当时老人状态极差,神志不清,身体多处溃烂。经医院诊断后,陈梅以亲属及监护人的身份在病重/病危通知单、病情风险知情告知书、患者亲属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因林某常年卧病在床,衣、食等各方面都需要有人从旁照顾。无奈之下,医院代请护工,在专业护理外进行照料。
由于住院的时间过长,林某的医保卡不能继续使用,出现欠费。医院多次通知陈家三姐妹前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但对方不露面,也不继续支付费用,医院只得为林老太太先办理出院,再办理入院,前后共计办了8次。
2020年9月,林某因多脏器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经计算,至此,林某已入住医院共计964天,扣除入院时交的预付款9000元,仍欠各项费用20余万元。然而,医院多次向林某的女儿追讨未果,便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女儿声称放弃继承遗产,拒付母亲住院费
记者了解到,大女儿和二女儿虽经法院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小女儿陈菊(化名)到庭应诉,但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她辩称,20余万元的住院费是母亲生前欠下的债务,她已明确放弃对她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她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她认为自己可以不用偿还这笔债务。
此外,陈菊还表示,自己的姐姐在母亲入院时已支付了预付款,无须再还母亲欠医院的钱,且跟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是母亲,并不是陈家三姐妹,医院不该找她们要。
承担老人医疗费属于赡养,法院判决支付20余万元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是中华儿女所应崇尚的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承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也属于赡养的一部分。如果放弃遗产继承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及立法的初衷。
法院认为,老人将三女儿养大成人,年迈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三被告的行为有悖为人子女应尽义务,陈菊放弃继承遗产无须支付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于合同相对方问题,法院认为,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赡养人将被赡养人送医的行为是尽赡养义务的表现。虽然医院救治的是林某,但本案中可对合同相对方作扩大解释,三女儿可以成为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陈梅将母亲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在医院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自述曾支付入院费用,并在医院的追讨下表示愿意承担,但需三姐妹一同承担。对老人的救治行为,无论三人中何人送医、付费等行为,都应该视为三人共同的意志体现,可认定三人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院判三被告支付因住院产生的费用20余万元。
法律三人行:听听他们如何说
记者注意到这起判例也引起网友关注、点赞,那么专业的法律人士是怎么看待的呢?
南京公证处综合业务部部长黄静:赞同法院的判决,可以理解为医疗服务合同是子女和医院签订的,毕竟该案件中老人已经神志不清,女儿送医,应认定是女儿与医院签订合同,内容是“为母亲进行治疗。”该案的债务不是被继承人林某的,因为负债不一定是为己利,也可以是为他利负债。虽然《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放弃继承是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但前提是这个债务要认定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切不可误读法条,以此来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南京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李雯:该案的核心问题不是放弃继承,而是履行赡养义务,其核心是《民法典》第26条范畴,即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和遗产的取得没有必然关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将老人送医救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虽然对方护理对象是老人,但对老人的生活照料也是子女的赡养义务。支付老人看病就医等费用属于赡养义务的一部分,通常由子女交纳,发生纠纷时也可以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子女视为合同当事人。因此,老人住院所欠的医疗费不适用《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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