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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店老板称遭遇“天价电费” 监管部门:两家门面共同产生电费
2021-08-27 16:06:11   来源:贵州都市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8月25日,安顺西秀区新天地一夜宵店老板邹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遭遇“天价电费”,一个月用电179度,却被收取4565元电费。

据邹先生介绍,今年6月,他租下新天地1区一家商铺经营夜宵,前不久,他收到小区物业“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催缴通知单,通知单显示,6月15日至7月15日期间,店铺使用了179度电,电费为4565元。邹先生认为,电费并不合理,拒绝缴纳。没想到,从24日起,夜宵店就被停止供电。

针对此事,记者来到新天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一名经理表示,他们只是代收代缴商铺电费,并未赚取一分钱利润。对于电费为何如此之高,他则称,夜宵店之前被用作其他用途,一直使用“倍数电”,单价为0.85元/度,最后要乘以30。因为店面用电功率较大,需要30倍的电才能带动,否则可能导致电表被毁,在此之前的店面,均按此标准收取电费。

邹先生认为,即使使用倍数电,也应该提前告知,然而,从店铺装修直到收到电费单,他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倍数电,如果早知道是这个情况,他肯定会提前申请更换电表。

该物业经理表示,他们只负责代收代缴电费,电费标准如何收取,应由房东告知租户。

据了解,邹先生等人是向新天地房开所租用的门面。该房开一名工作人员称,水电费收取标准,不是由房开来定,应该由物业告知租户。

如今,邹先生的店铺被断电已有一天时间,一夜未经营,损失在2000元左右。他希望明确,到底是物业还是房开有告知义务,并为他的损失负责。同时,邹先生和房开均认为,即使没有缴纳电费,物业应采取正常方式或者法律手段来追缴电费,而不是使用断电的方式。

对此,物业经理说,他们并非是用断电来追缴电费,而是要检修电路。不过他补充道,租户未结清电费,他们没办法提供服务。

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闻追踪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价电费”系误解

8月26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该局工作人员召集了物业、供电部门及邹先生等租户进行了解。经查,“天价电费”系误解。

邹先生所使用电能计量方式为“三相电能表以及电流互感器共同计量”,计费方式应为:电能数值=电能表示度差额×电流互感器变比。

在该案例中,邹先生的门店一个月电能表示数差额为179度,电流互感器变比为30,则实际用电量应为179×30=5370kWH,即5370度电,按照物业收费标准0.85元/kWH来计算,应缴纳电费为5370×0.85=4565元,与实际一致。

通过调查还发现,邹先生门面与隔壁门面使用的是同一个电表,这意味着,4565元系两家门面共同产生的电费。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邹先生以及隔壁邻居讲解了收费计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对方表示理解。目前,邹先生等人将进行协商,如何分摊电费。(记者周强)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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