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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临终前子女面前立下口头遗嘱 法官:在场人均不符合见证人资格 遗嘱无效
2021-06-09 15:15:48   来源:浙江法制报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老人过世了,临终前在子女面前立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近日,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遗产纠纷案。

老人林某有8个子女,2男6女。一辈子省吃俭用的她,最后留下了3万余元的存款。去年11月,林某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在被推进手术室前,她对当时陪在身边的大儿子和4个女儿说,自己留下的存款,就交给大儿子未成年的孩子,也就是林某的孙子。

大约1个月后,林某去世,大儿子罗某甲按照她的口头遗嘱,将林某的银行存款取出保管。但在举办完葬礼后,林某的2个儿子因母亲的遗产归属起了纠纷。大儿子罗某甲认为,按照母亲的遗愿,所有遗产均归属自己的儿子;但小儿子罗某乙因母亲立遗嘱时并不在场,认为并无口头遗嘱一说,哥哥拿走全部遗产是无视自己的继承权利。双方争执不下,小儿子一气之下,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衢江区法院大洲法庭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未果。承办法官也走访了林某的6个女儿,其中2个放弃了继承权,4个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诉讼。

不久前,大洲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官对口头遗嘱的效力作了审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林某作出口头遗嘱时,仅有其5名子女在场,在场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资格,案涉口头遗嘱无效。林某留下的银行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配,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1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设立遗嘱。(记者许梅通讯员朱震婕田书豪)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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