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2020年6月11日,在成都高新区某青年公寓12楼宿舍里,被告人邓某通过宿舍窗口将一个装牛肉酱的玻璃瓶故意丢向楼下开放性广场,造成正在广场上活动的杨某某左侧额顶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邓某在宿舍内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获得赔偿,对邓某出具了谅解书。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其居住的12楼房屋往外抛掷玻璃瓶,造成1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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