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阿伯委托自己的外甥帮忙把房子出售,结果在未经曾阿伯同意将市场价100多万的房子以30万出售。外甥坚决认为自己在无偿履行受托义务,完成买房事情,没有过错。
咋一看新闻,有很多疑问。外甥不知道该房产市场价值多少吗?为什么低价卖出?损害曾阿伯利益,对他自己有什么好处?
在讨论无果的情况下,曾阿伯将外甥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得出市场价格为100多万,与外甥所卖价格相差3倍。为此,法院以未尽告知义务,未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据实向委托人汇报情况。受托人也未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致使委托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其中明确指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定,外甥赔偿曾阿伯的损失70多万元。
对于我前面提出的种种疑问,没有在相关公开的新闻报道中看到,但是我们从常理判断,外甥不可能不知道市场价值,也不可能做吃力不讨好的事,而且,在房产交易相关税费也不可能以如此低的价格报税过关。
这中间也许还有很多细节未查证,但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无偿受托人是不能肆意妄为,损害委托人利益,不然要赔偿相关损失,不能以无偿受理由托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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